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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91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曾錦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919號

上訴人
楷登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玲
被上訴人
龍益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宏毅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共同法定代理人
任振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民事第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法 官 曾錦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婕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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