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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935號

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李瑜娟賴劍毅邱景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935號

上訴人
王秀琴
上訴人
邱吉勇
上訴人
江斌玉
上訴人
李俊男
上訴人
曹依立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玉希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詠誼律師
被上訴人
臺灣商務印書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春申
訴訟代理人
何一芃律師
複代理人
沈明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4月26日所為之判決,上訴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民國一0三年十二月二日召開一0三年度臨時股東會議」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一0三年十二月十二日召開一0三年度臨時股東會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瑜娟

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邱景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泰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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