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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052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張靜女曾部倫丁蓓蓓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1052號

上訴人
曹宏茂
訴訟代理人
張宜斌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祐齊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琇慧律師
被上訴人
春永盛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春永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春燕
訴訟代理人
陳鴻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之被上訴人後應加載「法定代理人宋春燕住同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漏未記載如主文所示之事項,為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曾部倫

法 官 丁蓓蓓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思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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