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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0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30 日
  • 法官
    張靜女曾部倫丁蓓蓓
  • 法定代理人
    宋春燕

  • 上訴人
    曹宏茂
  • 被上訴人
    春永盛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1052號上 訴 人 曹宏茂 訴訟代理人 張宜斌律師 張祐齊律師 王琇慧律師 被上訴人  春永盛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春永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春燕 訴訟代理人 陳鴻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之被上訴人後應加載「法定代理人宋春燕住同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漏未記載如主文所示之事項,為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曾部倫 法 官 丁蓓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 陳思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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