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052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1052號
- 上訴人
- 曹宏茂
- 訴訟代理人
- 張宜斌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祐齊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琇慧律師
- 被上訴人
- 春永盛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春永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宋春燕
- 訴訟代理人
- 陳鴻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之被上訴人後應加載「法定代理人宋春燕住同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漏未記載如主文所示之事項,為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