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1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06 日
- 法官徐福晋、陳秀貞、郭顏毓
- 法定代理人卓世坤、黃淑真
- 上訴人昆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奇能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1153號上 訴 人 昆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世坤 訴訟代理人 詹文凱律師 被 上訴人 奇能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真 訴訟代理人 林玟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九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福晋 法 官 陳秀貞 法 官 郭顏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書記官 張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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