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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15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徐福晋陳秀貞郭顏毓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1153號

上訴人
昆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世坤
訴訟代理人
詹文凱律師
被上訴人
奇能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真
訴訟代理人
林玟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九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徐福晋

              法 官 陳秀貞

              法 官 郭顏毓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張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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