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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211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魏麗娟朱耀平潘進柳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1211號

上訴人
永大順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光榮

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楓阿水間清償債務事件,不服民國105

年9月19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28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萬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7,8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正本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萬7,835元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民事第十九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潘進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婷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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