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211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1211號
- 上訴人
- 永大順環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光榮
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楓阿水間清償債務事件,不服民國105
年9月19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28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萬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7,8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正本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萬7,835元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民事第十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