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295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1295號
- 上訴人
- 唯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即附帶被上訴人
- 法定代理人
- 陳廉淯
- 訴訟代理人
- 林復宏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紹源律師
- 被上訴人
-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 即附帶上訴人
- 法定代理人
- 朱惕之
- 訴訟代理人
- 李承志律師
黃文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6月16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