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5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29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林陳松鄭威莉曾錦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1295號

上訴人
唯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即附帶被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陳廉淯
訴訟代理人
林復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紹源律師
被上訴人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即附帶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朱惕之
訴訟代理人
李承志律師

        黃文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6月16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鄭威莉

              法 官 曾錦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佳伶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