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4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25 日
- 法官林陳松、曾錦昌、鄭威莉
- 法定代理人李睿霖、林湧成、劉偉龍
- 上訴人虹林生活事業有限公司法人、航源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許昆城、許政裕、許雅琳、宇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437號上 訴 人 虹林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睿霖 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國仁律師 參 加 人 航源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湧成 訴訟代理人 陳逸鴻律師 複代理人 郭上維律師 被上訴人 許昆城(許黃晴美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許政裕(許黃晴美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許雅琳(許黃晴美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政耾 參 加 人 宇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偉龍 訴訟代理人 張書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5月18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十五法 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曾錦昌 法 官 鄭威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李垂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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