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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4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25 日
  • 法官
    林陳松曾錦昌鄭威莉
  • 法定代理人
    李睿霖、林湧成、劉偉龍

  • 上訴人
    虹林生活事業有限公司法人航源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許昆城許政裕許雅琳宇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437號上 訴 人 虹林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睿霖 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國仁律師 參 加 人 航源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湧成 訴訟代理人 陳逸鴻律師 複代理人  郭上維律師 被上訴人  許昆城(許黃晴美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許政裕(許黃晴美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許雅琳(許黃晴美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政耾 參 加 人 宇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偉龍 訴訟代理人 張書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5月18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十五法 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曾錦昌 法 官 鄭威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李垂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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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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