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442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442號
上訴人即附 晁積企業有限公司
帶被上訴人
- 法定代理人
- 陳維徵
- 訴訟代理人
- 王中玲
被上訴人即 簡志成
附帶上訴人 3樓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1月3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一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442號
上訴人即附 晁積企業有限公司
帶被上訴人
被上訴人即 簡志成
附帶上訴人 3樓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1月3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一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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