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4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08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442號上訴人即附 晁積企業有限公司 帶被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陳維徵 訴訟代理人 王中玲 被上訴人即 簡志成 附帶上訴人 3樓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1月3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一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呂淑玲 法 官 匡 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王韻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