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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442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謝碧莉呂淑玲匡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442號

上訴人即附 晁積企業有限公司

帶被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陳維徵
訴訟代理人
王中玲

被上訴人即 簡志成

附帶上訴人       3樓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1月3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一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呂淑玲

              法 官 匡 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韻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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