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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856號

返還保證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張競文范明達曾部倫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856號

上訴人
泰集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男
訴訟代理人
林耀泉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貞吟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衍鋒律師
被上訴人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溫枝發
訴訟代理人
黃金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保證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12月30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17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十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競文

               法 官 范明達

               法 官 曾部倫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鄭兆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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