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9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06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931號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生達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進財 訴訟代理人 陳俊宏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柏理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舜睦 訴訟代理人 張樹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3月7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 專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昭芬 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蕭錫証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書記官 戴伯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