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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93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彭昭芬丁蓓蓓蕭錫証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931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生達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進財
訴訟代理人
陳俊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訴訟代理人
附帶上訴人 柏理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舜睦
訴訟代理人
張樹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3月7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專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彭昭芬

              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蕭錫証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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