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9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10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上易字第945號上 訴 人 莊順天 被 上訴人 許雪慧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范成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1月30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 年度附民字第95號、104 年度附民字第226 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05 年度附民上字第3 號),本院於105 年1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范成洵、許雪慧(以下合稱被上訴人,敘及個人則逕稱姓名)起訴主張:伊與上訴人均係位在新北市淡水區新市○路0 段000 號「普羅旺斯社區」(下稱普羅旺斯社區)之住戶,范成洵曾擔任普羅旺斯社區第4 、5 屆管理委員會(下稱管委會)主任委員及第6 屆監察委員,配偶許雪慧則同任第4 屆財務委員及先後擔任第5 屆副主任委員、監察委員與第6 屆主任委員。上訴人因社區管理、修繕事務與被上訴人意見不合而心生不滿,竟基於意圖散布於眾之犯意,先於不詳時間、地點,製作如附表所示不實內容之文件(下稱系爭文件)後,再於附表所示日期,分別投遞至普羅旺斯社區共230 餘戶之住戶信箱內而散布之,使不特定之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其中附表編號1 至14侵害范成洵之名譽權,附表編號1 至12則侵害許雪慧之名譽權,並致伊受精神上之非財產上損害。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規定,請求上訴人給付范成洵、許雪慧分別新臺幣(下同)15萬元、12萬元本息。(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於本院聲明:上訴駁回。 二、上訴人則以:被上訴人擔任管委會3 年要職而長期把持,於任職期間,於採購上確有低價高報、高於市場行情、未多家比價、採購及修繕內容偷工減料而品質不佳等,依一般通俗觀念或有謀取不法利益之動機,而伊所撰系爭文件並未肯定表示被上訴人有收取回扣,被上訴人指伊侵害名譽實屬斷章取義,且伊所指述之事均為社區公共事務,係基於公益而呼籲社區住戶站出來捍衛自己權利,均屬實在,未誹謗被上訴人等語,資為抗辯。並於本院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三、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先後製作如附表所示系爭文件,再於附表所示日期,分別投遞至普羅旺斯社區230 餘戶之住戶信箱內而散布,使不特定之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等情,業據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為證(所在卷證位置如附表「卷證位置」欄所示),且為上訴人所不爭執(參本院卷64頁反面),堪認為真實。被上訴人復主張:上訴人散布之系爭文件,其中附表編號1 至14部分侵害范成洵之名譽權,附表編號1 至12部分侵害許雪慧之名譽權,致伊受精神上之非財產上損害,而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規定請求上訴人賠償范成洵、許雪慧各15萬元、12萬元等語,為上訴人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名譽為個人在社會上享有一般人對其品德、聲望或信譽等所加之評價,屬於個人在社會上所受之價值判斷;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 號判例參照)。是以名譽權之侵害,須行為人故意或過失抑貶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且具有違法性、歸責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始成立侵權行為。 ㈡觀諸附表二編號1 至12所示之文件,其內容係明指或影射被上訴人藉社區磁磚、鐵欄杆維修事宜賺取回扣,及以違法請領監視器增設款、虛偽報價車道鐵捲門修繕費用、勾結正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下稱正陽管理公司)總幹事林煌斌等方式,獲取價差等好處與A (按為侵占入己俗稱)社區及住戶之錢、淘空社區資產等事實;附表二編號13所示文件,係明指范成洵佈局社區磁磚及鐵欄杆維修事宜意圖賺取回扣等事實;附表二編號14所示文件,則明指或影射范成洵意圖藉由社區鐵欄杆維修機會賺取回扣、以虛報浮報、低價高報社區維修費用方式獲取差價,足見上開系爭文件內容均指被上訴人擔任普羅旺斯社區管委會委員有侵占、背信、詐財等不法情事,兩造均係普羅旺斯社區住戶,均曾擔任該社區管理委員,上訴人以系爭文件指摘散布被上訴人藉由辦理社區修繕事務之機會獲取不法利益,其內容依一般社會通念足以使被上訴人於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而被上訴人名譽自因此受損,並受有精神上痛苦。是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侵害伊之名譽權,伊並因此受精神上痛苦之非財產上損害,堪認屬實。 ㈢上訴人抗辯:伊所撰系爭文件內容均屬真實,亦未肯定表示被上訴人有收取回扣情事,並係基於公益而善意發表之言論,並無不法等語。惟: ⒈觀諸系爭文件,其內容均係以肯定語句指摘被上訴人業已藉由辦理社區修繕事務之機會,利用虛報、浮報、勾結廠商、隱匿文件資料等方式而中飽私囊,獲取私人不法利益情事,並非僅為臆測、揣度動機之詞,是上訴人辯稱並未以系爭文件指摘被上訴人有收取回扣、侵占社區、住戶金錢及淘空社區資產等不法情事云云,尚非可採。 ⒉又言論可分為「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前者有真實與否之問題,具可證明性,行為人應先為合理查證,且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具體標準,並依事件之特性分別加以考量,因行為人之職業、危害之嚴重性、被害法益之輕重、防範避免危害之代價、與公共利益之關係、資料來源之可信度、查證之難易等,而有所不同,亦即當言論自由與人格權或名譽權相衝突時,當就個案情況,視行為人有無為合理查證及客觀上其得否確信所言屬實;倘行為人所為事實之陳述有損他人之名譽,且不能證明其所述屬實,復未於陳述前經合理查證,或依查證所得資料,難認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難謂已善盡注意義務。而意見表達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真實與否可言;在民主多元社會,各種價值判斷均應容許,而受言論自由之保障,僅能藉由言論之自由市場機制,使真理愈辯愈明而達到去蕪存菁之效果,故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如未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而為意見表達,可認係善意發表適當評論者,應仍受憲法之保障,難認係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權。又事實陳述本身涉及真實與否,雖其與言論表達在概念上偶有流動,有時難期涇渭分明,若言論係以某項事實為基礎,或發言過程中夾論夾敘,將事實敘述與評論混為一談,在評價言論自由與保障個人名譽權之考量上,仍應考慮事實之真偽,倘行為人所述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侵害他人名譽,而行為人未能證明所陳述事實為真,仍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93 號、104 年度台上字第703 號、103 年度台上字第2137號、99年度台上字第792 號判決意旨參照)。 ⒊關於上訴人指摘被上訴人藉社區磁磚、鐵欄杆維修機會賺取回扣之部分: ⑴上訴人於因本件所涉妨害名譽刑事案件審理中陳稱:維修社區磁磚、鐵欄杆之佳晟建設公司(下稱佳晟公司)之缺失係被上訴人叫住戶出錢維修,佳晟公司並未給社區管委會任何人回扣等語(參原法院104 年度易字第276 號刑事卷,下稱刑事一審卷,卷㈡第254 頁),核與證人即負責上開修繕事務之佳晟公司襄理潘國順於偵查中證稱:普羅旺斯社區並無人就該社區欄杆與磁磚部分之修繕要求回扣,承攬之佳晟建設公司亦未主動給社區或管委會任何人回扣或利益等語相符(參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12759 號偵查卷,下稱12759 號偵查卷,第162 頁),足見被上訴人並無藉此收取回扣之行為。 ⑵觀諸范成洵於102 年12月14日公告之鐵欄杆報價統計表,其上記載A 、B 、C 、D 及建商等5 家廠商曾就鐵欄杆之單價進行報價,並無關於各廠商進行全社區之施作時之總價(參刑事一審卷㈠第83頁)。又證人即曾任普羅旺斯社區第5 屆管委會委員之吳宥叡於刑事審理中證稱:伊之公司有參與鐵欄杆報價,即上開統計表所載之A 公司,伊係以單一戶之尺寸規格進行報價,並無施作全部住戶之總價,其他公司報價方式應該也相同,而以伊公司之報價推算,施作社區全部240 戶約需1,000 多萬元,伊亦看過其他公司之報價表(參刑事一審卷㈠第111 頁),其中C 公司之鐵欄杆材料費是5 家廠商中最低的,好像是被上訴人找來報價的,伊雖有向上訴人稱被上訴人說要用C 公司,但當時係要由管委會委員表決用哪1 家,且被上訴人並未堅持表示非用C 公司不可等語(參刑事一審卷㈡第249 頁背面、250 之1 至253 頁)。且許雪慧於102 年12月間即將5 家鐵欄杆廠商之報價單交予上訴人觀看,此據上訴人刑事審理中陳明在卷(參刑事一審卷㈠第565 頁),則其依所見報價內容,對於各廠商報價情形尚無不知之理。則其辯稱:係吳宥叡告知建商就鐵欄杆之報價為800 多萬元,C 公司報價則為1,000 多萬元,被上訴人仍堅持用C 公司等語,難認屬實。 ⑶上訴人雖尚於本院辯以:私人欄杆腐蝕應由私人與建商洽談修繕或求償事宜,不需負擔費用,被上訴人竟向建商表示由住戶負擔修繕費用,實屬不道德,且修繕之欄杆亦有偷工減料情形,被上訴人就磁磚維修部分亦拿了20多萬元云云(參本院卷第73頁反面)。惟上訴人並未舉證以實其說,且縱修繕欄杆品質欠佳,亦僅屬維修事務是否辦理妥善之問題,尚難逕以憑認被上訴人有收取回扣情事,是上訴人上開置辯亦無可採。而上訴人原即知悉被上訴人未收回扣,已如前述,且上訴人於刑事審理中經法院詢問有何證據證明被上訴人收回扣之問題時,陳稱:伊之修車之客戶表示普羅旺斯社區總共有13位委員,建商為了讓點交可以順利通過,至少會安排7 位委員在管委會,嗣伊去旁聽管委會開會後,覺得跟客戶講的一樣,都在掩護建商等語(參刑事一審卷㈡第24頁反面),可見上訴人並未經合理查證,僅憑他人隨意談論即據以指摘被上訴人收取回扣,自難認其已善盡合理查證之注意義務。 ⒋關於上訴人指摘被上訴人以違法請領監視器增設款、虛偽報價鐵捲門修繕費用、勾結正陽管理公司總幹事林煌斌、虛報浮報、低價高報社區修繕費用等方式,獲取價差等好處與侵占社區及住戶之錢、淘空社區資產部分: ⑴普羅旺斯社區於103 年向巨瑪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巨瑪公司)購買裝設監視器系統,當時係由管委會總幹事通知該公司報價,並非范成洵通知報價的,社區住戶或管委會幹部亦未因該案收取回扣或要求利益,此據證人即巨瑪負責人馬好杰於偵查中結證明確(參12759 號偵查卷第162 頁)。又普羅旺斯社區並無關於社區維修費用超逾10萬元時,須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之約定,此有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04 年9 月17日新北工寓字第1041680183號函附普羅旺斯社區歷次規約在卷可據(參刑事一審卷㈡第2 至96頁),而上訴人就所稱普羅旺斯社區規定逾10萬元之支出需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乙節,並未提出任何事證以資證明,則其辯稱:監視器工程費用總價約22萬元,被上訴人違法分成3次請款使之均未 逾10萬元,而不需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藉此獲取價差利益云云,自難信屬真實。又上訴人於刑事審理時陳稱:伊曾按監視器之品牌型號自行詢問器材價格,發現價差很大,但無法舉證被上訴人拿到價差等語(參刑事一審卷㈠第564頁),則其既未能就所稱價差乙節 舉證以實其說,自難認屬實。況上訴人前據此對被上訴人提出侵占告訴,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4年 度偵字第2502號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以104年度上聲 議字第4601號分別為不起訴及駁回再議聲請處分確定,亦均同此認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處分書存卷可參(見刑事一審卷㈠第29至31頁,第550至551頁),益見其未經適當查證據,即憑主觀臆測遽指摘被上訴人賺取價差利益,難認其已善盡查證之注義義務。 ⑵上訴人辯以:普羅旺斯社區機車門損壞時,廠商原稱係馬達損壞,經伊表示馬達曾換過應由廠商負保固責任後,廠商始改稱係彈簧損壞云云(參本院卷第74頁),惟此與上訴人於刑事審理時所陳稱:某次開會時,范成洵說機車道鐵捲門壞了要維修,要伊監工並叫施承洋議價,但施承洋未打電話叫伊去監工就修好了,伊亦未看到他們維修什麼東西,不知到底修了什麼,且該次修繕未將鐵捲門拆回去修理,看不到壞了什麼要如何報價,伊亦未曾向廠商查詢報價及修繕情形等語(參刑事一審卷㈠第56 4至564 頁背面,刑事一審卷㈡第259 頁背面),顯有不符,復未據提出事證以為證明,尚無可採。且依上訴人上開刑事審理中之陳述,益可見上訴人僅係因自己前受指派監工,惟實際施工時未經通知到場,未為任何查證即遽指被上訴人虛報鐵捲門修繕費用藉此獲取好處,堪認其於客觀上並無相當理由確信所指摘之上開情事為真實。 ⑶關於勾結總幹事林煌斌,虛報浮報、低價高報社區修繕費用部分: ①上訴人抗辯:被上訴人讓當時尚未設立之正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正陽保全公司)進駐普羅旺斯社區,且社區B3機坑淹水當日即已抽乾,不需更換零件,正陽公司負責人林煌斌竟將社區B3機坑淹水費用報價高達13萬元,伊於接任管委會主委後,經承作社區B3機坑淹水處理工程之友嘉公司告知係林煌斌要求高報價款,故認被上訴人讓正陽公司進駐是進行「五鬼搬運」,而以附表編號10之文件指摘被上訴人等語(參刑事一審卷㈡第100 至100 頁背面,及本院卷第48頁附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 年度審簡字第468 號刑事簡易判決,本院卷第74頁)。惟上訴人係於104 年4 月2 日經選任為普羅旺斯社區第7 屆管委會主任委員,有普羅旺斯社區104 年3 月22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第7 屆管委會第一次會議紀錄在卷可稽(參刑事一審卷㈠第71至79頁),而其係於此前8 個月即103 年8 月12日即製作附表編號10之文件,足見其於製作附表一編號10所示文件時,尚不知其所稱前述B3機坑淹水費用達13萬多元之緣由,且就所稱社區B3機坑淹水後不需更換零件乙節亦未舉證證明,是其上開所辯難認屬實,則其遽以附表一編號10所示文件指摘被上訴人與正陽公司林煌斌勾結而圖侵占社區及住戶之錢、淘空社區資產,難認有相當理由可確信所述為真實。 ②上訴人雖尚辯以:被上訴人與正陽保全公司總幹事林煌斌增設柱燈、清洗地下室之費用與市價差距甚大而低價高報,正陽保全公司又勾結被上訴人巧立名目向社區請款且未依約回饋社區,而虛報浮報費用,被上訴人以此方式進行「五鬼搬運」云云(參刑事一審卷㈡第115頁;原法院104年度易字第643號刑事卷,下 稱643刑事卷,第14頁),並提出柱燈增設照片、發 票、網路列印資料、普羅旺斯社區第六屆管委會103 年9月26日會議紀錄、原法院104年度士簡字第421號 民事判決為證(參刑事一審卷㈡第171至187頁)。惟上開相片、發票、網路列印資料及會議紀錄,至多僅能證明被上訴人擔任主任委員以55,000元購置室外柱燈乙式,及經3家公司報價後由管委會討論表決以45,000元委辦地下室清洗事宜,與網路購物網站就立柱 燈以3,900元及4,000元為起標價之拍賣內容,難認被上訴人有以低價高報方式購取差價之事實。且縱使上開招修購置價格較高,亦不足認被上訴人有藉此牟利之行為,則上訴人徒據上述價格遽指被上訴人勾結林煌斌,以低價高報方式獲取好處云云,難認其係有相當理由確信所述為真。又正陽保全公司未依約足額回饋普羅旺斯社區,普羅旺斯社區管委會得自應給付之保全費中予以扣除,而林煌斌則係因完善處理前手物業管理公司,經管委會決議給予獎勵金而據以請領,不得自管委會應給付之保全費中予以扣除,此經原法院104年度士簡字第421號民事判決認定在卷(參刑事一審卷㈡第185、186頁),此固足認正陽保全公司未依約足額回饋及林煌斌依管委會決議請領獎勵金,惟均不足以證明正陽保全公司有巧立名目請款及虛報浮報之情事,尤無從執以推認被上訴人係與林煌斌勾結藉以獲取不當利益或淘空社區資產。是以上訴人辯稱被上訴人勾結林煌斌,以虛報浮報、低價高報方式獲取好處,在社區進行五鬼搬運,而以系爭文件加以指摘云云,難認其有相當理由可確信所述為真實。 ⑷普羅旺斯社區第4 屆管委會於101 年12月19日決議,將社區管理費之收費服務銀行自臺灣銀行變更為台新銀行,固有普羅旺斯社區第4 屆管委會會議紀錄在卷可查(參易刑事一審卷㈠第304 頁)。惟社區管委會變更管理費收費服務銀行,核屬正常財務管理,無從據以推認被上訴人有藉此淘空社區資產之圖,亦不足使具有通常智識經驗之人得合理懷疑有此可能,上訴人據此即以系爭文件指摘被上訴人「國庫通黨庫」而將淘空社區資產之具體事實,顯無相當理由可憑以確信所述屬實。 ⑸證人王擇民於偵查中證稱:伊曾發現普羅旺斯社區101 年7 月份財務報表記載累計欠繳管理費為588,521 元,但101 年8 月份財務報表載之上期累計欠繳管理費則為25,775元,差距約30多萬元,伊覺得財務報表之數字統計可能有問題,要求更正,嗣管委會主任委員范成洵有提供欠款管理費總表做說明,伊並未認為社區幹部拿走這些錢等語(參12759 號偵查卷第163 頁),足見王擇民僅係就財務報表所列欠繳管理費之記載金額是否正確提出詢問,且已由主任委員范成洵提供欠款管理費總表說明,王擇民亦未認為管委會成員有中飽私囊之情事,自不足認被上訴人侵占社區及住戶之金錢或淘空社區資產。而上訴人僅因王擇民對於財務報表所記載欠繳管理金額是否正確提出詢問,未經其他合理查證即以系爭文件傳述被上訴人侵占社區及住戶之金錢及淘空社區資產,自難認其於客觀上有相當理由可確信被上訴人有所指摘之行為。 ⒌綜上,上訴人以系爭文件傳述被上訴人收取回扣、虛報浮報、低價高報社區修繕費用、勾結林煌斌、侵占社區及住戶之金錢及淘空社區資產等內容,難認屬實,且被上訴人處理社區事務固屬可受公評之事,然上訴人並無相當理由可資確信所述屬實,未經適當查證即逕以投遞系爭文件至普羅旺斯社區共230 餘戶住戶信箱指摘被上訴人有此等行為而為散布,其內容並足以貶損被上訴人之社會評價而侵害其名譽,自難認係出於善意發表言論,而係依其主觀認知逕為傳述散布,與合理評論原則要屬不合,是上訴人抗辯伊所述屬實,且係就可受公評之公共事務發表善意評論,未逾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範圍而非不法等語,核非可取。又上訴人散布系爭文件之行為,其內容依一般社會通念足以使被上訴人於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自負有合理查證以達於客觀上有相當理由確信所言屬實之注義義務,竟疏未合理查證,冒然依一己主觀認知製作並散布系爭文件,致被上訴人之名譽因此受貶抑,堪認其因此侵害被上訴人之名譽權為有過失,並與被上訴人所受非財產上損害具相當因果關係。是以被上訴人主張因上訴人散布系爭文件致名譽權受損害,而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為損害賠償,自無不合。 ㈣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額。又按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相當」,自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人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經濟情況等關係定之;人格權遭遇侵害,受有精神上之痛苦,而請求慰藉金之賠償,其核給之標準,須斟酌雙方之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台上字第223 號判例參照)。查被上訴人為配偶,范成洵係42年間出生,於本件事發時為60歲,大學畢業,具會計師資格,現無工作收入,名下有土地、房屋、田賦等資產價值約2,500 萬元,許雪慧係49年間出生,於本件事發時為54歲,大學肄業,從事貿易工作並曾任公司負責人,現無工作收入,名下有土地、房屋、田賦、汽車等資產價值約1,100萬元;上訴人為59年間出生,於本件事發時為44歲,高級 職業學校畢業,從事汽車修護工作,每月收入約4至5萬元,名下有土地、房屋、田賦、汽車等資產價值約270萬元;上 開各情業據兩造陳明在卷,並有兩造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稽(參原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226號卷宗,下稱原審226號卷,第2頁、17至36頁、90頁反面;原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95號卷宗,下稱原審95號卷,第13至32、86 頁反面;本院卷第65頁),故衡酌兩造身分、地位及經濟狀況、上訴人疏未經合理查證而過失侵害被上訴人名譽、所傳述之內容依社會通念可造成損抑被上訴人名譽程度及受損情節等一切情狀,認范成洵就上訴人散布系爭文件之侵權行為,得請求上訴人賠償非財產上損害15萬元,許雪慧就上訴人散布附表編號1至12所示文件之侵權行為,得請求上訴人賠 償非財產上損害12萬元,應屬適當,上訴人抗辯上開慰撫金過高而應予酌減云云,尚非可取。 四、綜上所述,范成洵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規定,請求上訴人賠償非財產上損害15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4 年10月23日(參原審226 號卷第14頁附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許雪慧依上開規定請求上訴人賠償非財產上損害12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4 年4 月8 日(參原審95號卷第10頁附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均屬有據,應予准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依職權為被上訴人於供擔保後為假執行之宣告,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又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移送之附帶民事訴訟,依同條第2 項規定,免納裁判費,此外復查無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自毋庸諭知訴訟費用負擔之裁判,併為說明。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與本件判斷結果無影響,爰不再予一一論駁,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福晋 法 官 郭顏毓 法 官 楊博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陳盈真 附表: ┌──┬──────┬───────┬────────────────┬─────┐ │編號│時間 │製作方式 │妨害名譽之文字內容 │卷證位置 │ ├──┼──────┼───────┼────────────────┼─────┤ │ 1 │103年6月14日│於新北市政府工│因為之前范成洵及許雪慧…他們兩個│臺灣士林地│ │ │某時許 │務局102年9月27│是無能又缺德的人,只想A 住戶及社│方法院檢察│ │ │ │日北工寓字第10│區的錢…1次工程分3次請款,真奸詐│署103 年度│ │ │ │00000000號函影│,嚴重違法,聽說他們夫妻最近很欠│他字第2942│ │ │ │本上以手寫加註│錢,大家小心社區大筆錢不要被他們│號卷(下稱│ │ │ │文字方式製作 │A 走了,別的社區跟我們一樣情形有│他字卷)第│ │ │ │ │被A走1,000多萬 │120 頁 │ ├──┼──────┼───────┼────────────────┼─────┤ │ 2 │103年6月16日│以手寫文字方式│講到這個磁磚范成洵及許雪慧真的有│他字卷第12│ │ │某時許 │製作 │夠黑心…如果有交接給第四屆主委范│1 頁 │ │ │ │ │成洵,他們夫妻故意不叫建商維修,│ │ │ │ │ │等保固期過了再花大家的錢修理,賺│ │ │ │ │ │回扣… │ │ │ │ │ ├────────────────┼─────┤ │ │ │ │…說不定社區有白手套,在喬一些社│他字卷第12│ │ │ │ │區的維修,去問他們夫妻。…我說我│2 頁 │ │ │ │ │們把社區的一些維修交給他們夫妻去│ │ │ │ │ │幫忙社區向建商爭取,好比把我們的│ │ │ │ │ │錢交到小偷的手上一樣。 │ │ │ │ │ │…兩個夫妻一直在騙所有住戶,我說│ │ │ │ │ │騙子永遠是騙子,狗改不了吃糞…1 │ │ │ │ │ │個當主委,1個當財委,國庫通黨庫 │ │ │ │ │ │,到時候社區的錢之前不是從台銀搬│ │ │ │ │ │到台新,也沒有經過區大同意,在(│ │ │ │ │ │按:應為「再」之誤)來搬到他們的│ │ │ │ │ │口袋去了… │ │ ├──┼──────┼───────┼────────────────┼─────┤ │ 3 │103年6月19日│以手寫文字方式│⑴ …他們很壞有好處都自己2 個1個│他字卷第12│ │ │某時許 │製作 │ 白手套拿走了,其他委員只是背黑│3 頁 │ │ │ │ │ 鍋的而以… │ │ │ │ │ │⑵我是第五屆的委員當了4 個多就被│ │ │ │ │ │ 他們夫妻叫我不要做了,因為我擋│ │ │ │ │ │ 人財路,我也背了1 次黑鍋就是機│ │ │ │ │ │ 車道的鐵捲門壞了要修理…我要說│ │ │ │ │ │ 的是鐵捲門東西都在上面沒有扳下│ │ │ │ │ │ 來怎麼報價,騙很大。 │ │ │ │ │ │⑶…像欄杆更換差點被范成洵及雪慧│ │ │ │ │ │ 叫我們住戶出錢修理… │ │ ├──┼──────┼───────┼────────────────┼─────┤ │ 4 │103年7月14日│於普羅旺斯社區│…他們夫妻很壞腦袋瓜只想A 社區、│詳他字卷第│ │ │前某日 │管理委員會103 │住戶的錢,像A 棟磁磚有1,283 塊空│125 頁 │ │ │ │年6 月12日之公│心,他故意叫機電去劃,只劃了300 │ │ │ │ │告影本上以手寫│多塊,鐵欄杆沒有被A 走,現在想A │ │ │ │ │加註文字方式製│磁磚,你們夫妻賺了回扣,還要修理│ │ │ │ │作 │店面,真是貓狗不如畜…進行鐵欄杆│ │ │ │ │ │更換有5 家報價,建商也有,其中1 │ │ │ │ │ │家是他們夫妻找的,建商報價是800 │ │ │ │ │ │多萬,158 號3 樓說他們夫妻廠商報│ │ │ │ │ │價是1,000 多萬,他們夫妻堅持要用│ │ │ │ │ │找來的那家,有1 次跟建商的協調會│ │ │ │ │ │議,他們夫妻故意叫其中1 位委員說│ │ │ │ │ │,請建商出吊車及更換工資,住戶出│ │ │ │ │ │欄杆的錢,有公告出來這些資料,就│ │ │ │ │ │是這樣來的,黑心到極點連這種錢也│ │ │ │ │ │敢賺…因為他們夫妻知法玩法… │ │ ├──┼──────┼───────┼────────────────┼─────┤ │ 5 │103年7月14日│以部分電腦打字│⑴我們社區有236 戶至少有233 是好│他字卷第12│ │ │前某日 │及部分手寫文字│ 人,但卻被3 個壞人玩的團團轉…│6 頁 │ │ │ │方式製作 │ 因為它(按:應為「他」之誤)們│ │ │ │ │ │ 3個壞人把我們233戶給賣了我們還│ │ │ │ │ │ 要幫它(按:應為「他」之誤)們│ │ │ │ │ │ 數錢。 │ │ │ │ │ │⑵…我102 年9 月初離職第五屆員職│ │ │ │ │ │ 務,我有寫離職書沒有公告,因為│ │ │ │ │ │ 范成洵及許雪慧叫我不要做委員,│ │ │ │ │ │ 因為他們3 個壞人已經找好158 號│ │ │ │ │ │ 3 樓接財委準備進行1 件重大的事│ │ │ │ │ │ 就是社區要更換鐵欄杆想從中穫(│ │ │ │ │ │ 按:應為「獲」之誤)利…我覺得│ │ │ │ │ │ 他們夫妻又在亂搞…從102/7/31-│ │ │ │ │ │ 102/9/22有5家 工廠報價是他們夫│ │ │ │ │ │ 妻在102 年12左右拿給我的說158 │ │ │ │ │ │ 號3樓找來的每個欄杆都比建商少 │ │ │ │ │ │ 1,000左右說他想賺,後來我103年│ │ │ │ │ │ 5月中有問158號3樓,他說5家中有│ │ │ │ │ │ 1 家是夫妻倆找來的,158 號3 樓│ │ │ │ │ │ 說他們夫妻堅持要用他們找來的那│ │ │ │ │ │ 家… │ │ │ │ │ │⑶…102 年11月社區有1 次跟建協調│ │ │ │ │ │ 會…會議中有人故意說叫建商出吊│ │ │ │ │ │ 車與工資,欄杆錢住戶出,黑心到│ │ │ │ │ │ 極點這種錢也敢賺… │ │ │ │ │ │⑷…那之前范成洵及許雪慧跟白套計│ │ │ │ │ │ 劃叫我們住戶出全部欄杆的錢不就│ │ │ │ │ │ 破功,不管住戶出幾成,一定是建│ │ │ │ │ │ 商找人維修,他們沒得賺,後來 │ │ │ │ │ │ 103 年1 月3 日請議員、立法委員│ │ │ │ │ │ 幫忙社區住戶爭取維修。 │ │ ├──┼──────┼───────┼────────────────┼─────┤ │ 6 │103年7月14日│以手寫文字方式│最近我們社區好像又多了幾個壞人在│他字卷第12│ │ │某時許 │製作 │危害社區,103年6月28日晚間許雪慧│8 頁 │ │ │ │ │當主委開管委會本人19點35分左右到│ │ │ │ │ │會場,委員會成員只有許雪慧、范成│ │ │ │ │ │洵、林彩瑩(按:應為「采瀅」之誤│ │ │ │ │ │),出席理論上是不成會的,當初我│ │ │ │ │ │在103 年6 月18日申請社區一些資料│ │ │ │ │ │,許雪慧、范成洵都不給我,因為公│ │ │ │ │ │告開會沒有內容,我有問總幹事開A │ │ │ │ │ │錢大會是不是…後來范成洵罵我是混│ │ │ │ │ │蛋東西,說、保全、總幹事都是我逼│ │ │ │ │ │走的,很可惡除了會A 錢還污賴我…│ │ ├──┼──────┼───────┼────────────────┼─────┤ │ 7 │103年7月20日│以部分電腦打字│…范成洵及許雪慧已經危害社區至少│他字卷第12│ │ │某時許 │及部分手寫文字│有兩年多了,他們不是在幫社區所有│9 至130 頁│ │ │ │方式製作 │住戶的忙,而是在拿建商的缺失換現│ │ │ │ │ │金放進自己口袋的不安好心的人士…│ │ │ │ │ │我說要講他們夫妻在社區做的壞事,│ │ │ │ │ │三天三夜也講不完。我就在結尾的時│ │ │ │ │ │候,請警察寫這些只是十分之一而已│ │ │ │ │ │…。有些住戶可能會認為大家想當委│ │ │ │ │ │員是為了收廠商回扣,在社區撈錢。│ │ │ │ │ │其實我們第一屆、第二屆還住在社區│ │ │ │ │ │的,除了他們夫妻兩個之外,其他人│ │ │ │ │ │都是清白的…沒有A 走住戶半毛錢…│ │ │ │ │ │他們夫妻為了在社區能夠當上主委、│ │ │ │ │ │副主委、財委、監委位子,范成洵10│ │ │ │ │ │0 年9 月中以贈與方式將房子過戶名│ │ │ │ │ │下,許雪慧101年1月中也以贈與方式│ │ │ │ │ │將房子過戶名下。因為我們普羅旺斯│ │ │ │ │ │住戶規約只有區分所有權人才能當主│ │ │ │ │ │、副、財、監,所以他們這麼做了,│ │ │ │ │ │不安好心… │ │ ├──┼──────┼───────┼────────────────┼─────┤ │ 8 │103年8月2日 │以部分電腦打字│…其實第四屆、第五屆范成洵當主委│他字卷第12│ │ │某時許 │及部分手寫文字│許雪慧當財委及監委幹了很多壞事,│7 頁 │ │ │ │方式製作 │藏了一拖拉庫建商跟社區往來文件,│ │ │ │ │ │及新北市政府發函管委會的文件,都│ │ │ │ │ │沒有公告… │ │ ├──┼──────┼───────┼────────────────┼─────┤ │ 9 │103年8月5日 │以部分電腦打字│⑴…後來范成洵及許雪慧很霸道叫我│他字卷131 │ │ │某時許 │及部分手寫文字│ 不要當委員…就因為我擋人財路。│至133 頁 │ │ │ │方式製作 │ 有1 次在跟建商開協調會他們夫妻│ │ │ │ │ │ 故意叫施承洋講說請建商出吊車及│ │ │ │ │ │ 根(按:應為「更」之誤)換工資│ │ │ │ │ │ 就好,住戶社區出欄杆的錢有公告│ │ │ │ │ │ 出來,因為之前有5家報價,建商 │ │ │ │ │ │ 是800多萬,他們夫妻找來的是1,0│ │ │ │ │ │ 00多萬,158號3樓財委說他們夫妻│ │ │ │ │ │ 堅持要用他們1,000多萬的維修賺 │ │ │ │ │ │ 差價… │ │ │ │ │ │⑶…他們多次4 人…決定增設監器,│ │ │ │ │ │ 並撥款給廠商,他們4 人涉及…侵│ │ │ │ │ │ 占…罪嫌。 │ │ ├──┼──────┼───────┼────────────────┼─────┤ │ 10 │103年8月12日│以手寫文字方式│…他們夫妻勾結林煌斌,在103年5月│他字卷第13│ │ │某時許 │製作 │1 日就讓正陽工寓大廈管理公司進駐│4 頁 │ │ │ │ │,進行五鬼搬運,我們社區花錢請林│ │ │ │ │ │煌斌當他們的保標…沒有壞也被你們│ │ │ │ │ │這些想A 錢的人,放到壞了,多運轉│ │ │ │ │ │幾次,把有壞的小零件換一下就好錢│ │ │ │ │ │找龍福出。 │ │ ├──┼──────┼───────┼────────────────┼─────┤ │ 11 │103年10月上 │以手寫文字方式│…鐵欄杆明知是建商使用材質不對,│他字卷第13│ │ │旬前某日 │製作 │卻佈局第五屆委員會叫施承洋出賣所│5 至136 頁│ │ │ │ │有住戶,在跟建商的協調會,故意講│ │ │ │ │ │說請建商出吊車及更換工資就好,住│ │ │ │ │ │戶出鐵欄杆的錢,把我們住戶的權利│ │ │ │ │ │給出賣了…現在一些社區聽說都有這│ │ │ │ │ │種情形,主委、總幹事,互相勾結,│ │ │ │ │ │做甚麼事都要收人家廠商回扣,不然│ │ │ │ │ │沒有做的份,這叫無本生意,更可惡│ │ │ │ │ │的是紙上作業請領金錢,我有證據會│ │ │ │ │ │去告。 │ │ ├──┼──────┼───────┼────────────────┼─────┤ │ 12 │103年10月26 │以手寫文字方式│…講到這對夫妻天就黑了一邊,違法│他字卷第13│ │ │日某時許 │製作 │霸占管委會不幫住戶向建商爭取社區│7 至139頁 │ │ │ │ │的公共設施維修也就算了,還佈局要│ │ │ │ │ │自己找人維修,想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 │ │ │ │…他們每次都公告說管委會幫社區爭│ │ │ │ │ │取維修、欄杆、磁磚,騙死人不償命│ │ │ │ │ │的惡劣夫妻檔,都是我莊順天在破壞│ │ │ │ │ │他們夫妻的陰謀,賺不到做白工。…│ │ ├──┼──────┼───────┼────────────────┼─────┤ │ 13 │104 年2 月8 │以莊順天在臺灣│…管委會公告請A、B棟住戶可以去旁│臺灣士林地│ │ │日某時許 │士林地方法院10│聽,要講二棟梯廳磁磚修理事情,因│方法院檢察│ │ │ │3 年度士簡字第│為我很關心社區的一些維修,因為他│署104 年度│ │ │ │1129號損害賠償│們夫妻想從中動手腳撈好處…他們夫│偵字第9448│ │ │ │事件中提出之10│妻在佈局欄杆更換想賺一筆…他們是│號偵查卷第│ │ │ │4 年1 月6 日「│為富不仁,比土匪還可惡… │8 至11頁 │ │ │ │刑事附帶民事被│ │ │ │ │ │求償答辯理由書│ │ │ │ │ │狀」內容為底稿│ │ │ │ │ │,續以電腦打字│ │ │ │ │ │方式製作 │ │ │ ├──┼──────┼───────┼────────────────┼─────┤ │ 14 │104年4月23日│以電腦打字方式│…虛報浮報低價高報,沒壞也換的東│臺灣士林地│ │ │某時許 │製作 │西也有…他們夫妻會落到今天下場是│方法院檢察│ │ │ │ │被自己的貪念所害…他們就是這種人│署104 年度│ │ │ │ │,已經騙習慣了…有這麼一說,說有│偵字第8647│ │ │ │ │人跟建商說缺失不用修太多,把錢進│號偵查卷第│ │ │ │ │到私人口袋就好…不像第六屆胡搞瞎│6 至10頁 │ │ │ │ │搞,只想撈好處…當時會中建商潘襄│ │ │ │ │ │理沒有答應同意免費更換欄杆,因為│ │ │ │ │ │他又不是老闆,怎麼可能會中會同意│ │ │ │ │ │,是說請潘襄理回去跟他老闆講這事│ │ │ │ │ │,范成洵他腦袋有問題想前想瘋了…│ │ │ │ │ │鐵欄杆那要自己出錢維修,是有人出│ │ │ │ │ │賣所有住戶才變成這樣…是在102年7│ │ │ │ │ │月29日潘襄理及主任到社區召開協調│ │ │ │ │ │會,他們夫妻勾結施承洋叫他講說,│ │ │ │ │ │請建商出吊車及更換工資,社區及住│ │ │ │ │ │戶出欄杆的錢…范成洵及許雪慧很奸│ │ │ │ │ │詐第四屆保固內不叫建商維修等保固│ │ │ │ │ │期過了在(按:應為「再」之誤)花│ │ │ │ │ │大家的錢維修可惡…范成洵、許雪慧│ │ │ │ │ │及施承洋3人要住戶出欄杆的錢這事 │ │ │ │ │ │百分之百確定的,他們3人要賺這種 │ │ │ │ │ │黑心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