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更㈠字第52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更㈠字第52號
- 聲請人
- 楹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于耿
- 訴訟代理人
- 梁景岳律師
陳冠諭律師
聲請人因與被上訴人中華石油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等事件,
聲請選任被上訴人中華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選任謝勝峰(原名謝勝峯,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五十五年四月十日生)於本院105年度上更㈠字第52號給付租金等事件,為被上訴人中華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聲請意旨略以:被上訴人中華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石油公司)於民國105年2月1日廢止登記,無人為中華石油之法定代理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規定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經查,中華石油公司於105年2月1日廢止登記,未向法院聲請清算或陳報清算人,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7月18日基院曜民科字第1050004813號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3頁),且依該公司最新公司登記資料,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均為缺額,有經濟部105年8月19日經授商字第10501207670號函附之歷次變更登記表影本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1-113頁)。是以,中華石油公司目前無法定代理人得代為訴訟行為,堪予認定。本院爰審酌兩造於94年6月28日訂立系爭租約,迄至99年間發生本件民事糾紛,謝勝峰(原名謝勝峯,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00年0月00日生)於此段時間擔任中華石油公司董事長,其對於本件民事糾紛,較諸之後擔任董事長之許國正、陳振嘉、陳柏霖等人應屬較為熟稔,而可堪任中華石油公司於本件給付租金等事件之特別代理人,代中華石油公司為訴訟行為,爰選任謝勝峰為中華石油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