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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更㈡字第49號

債務不履行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陳雅玲吳燁山林俊廷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更㈡字第49號

上訴人
忠特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旭
法定代理人
王陳秀蓮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怡成律師
被上訴人
白木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根德
訴訟代理人
陳昱瑾
訴訟代理人
陳志峰律師
複代理人
李庚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4月11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1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十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雅玲

               法 官 吳燁山

               法 官 林俊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潘大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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