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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保險上字第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林金吾劉坤典黃炫中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保險上字第2號

上訴人
呂淑惠
訴訟代理人
黃國鐘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陳玥曄、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5 年12月21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肆仟參佰壹拾捌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以其對第一審或第二審判決不服程度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準,核定上訴利益,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此觀同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6 年1 月19日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203,183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4,3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正,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民事第九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金吾

法 官 劉坤典

法 官 黃炫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敬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保險上字第2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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