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保險上字第2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保險上字第2號
- 上訴人
- 呂淑惠
- 訴訟代理人
- 黃國鐘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陳玥曄、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5 年12月21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肆仟參佰壹拾捌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以其對第一審或第二審判決不服程度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準,核定上訴利益,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此觀同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6 年1 月19日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203,183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4,3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正,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民事第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