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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再字第45號

返還買賣價金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張競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再字第45號

再審原告
有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良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霈豐健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4萬0110元,再審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有3萬911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十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競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兆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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