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再易字第1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20 日
- 法官林陳松、鄭威莉、曾錦昌
- 法定代理人李光輝
- 上訴人光輝生命醫學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再易字第149號再 審原 告 光輝生命醫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光輝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游劉春等間請求履行協議再審之訴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8,92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 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鄭威莉 法 官 曾錦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書記官 陳佳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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