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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再易字第1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協議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20 日
  • 法官
    林陳松鄭威莉曾錦昌
  • 法定代理人
    李光輝

  • 上訴人
    光輝生命醫學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再易字第149號再 審原 告 光輝生命醫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光輝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游劉春等間請求履行協議再審之訴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8,92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 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鄭威莉 法 官 曾錦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書記官 陳佳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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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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