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再易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16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再易字第50號再審原告 元鼎鑫電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垚青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巨華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本院103年度上易字第70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8,9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1,730元,未據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繳即依 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邱 琦 法 官 高明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郭彥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