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9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再易字第50號

給付買賣價金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黃嘉烈邱琦高明德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再易字第50號

再審原告
元鼎鑫電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垚青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巨華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本院103年度上易字第70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8,9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1,73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繳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邱 琦

              法 官 高明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彥琪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再易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