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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再易字第6號

給付價金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盧彥如吳青蓉王幸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再易字第6號

再審原告
建達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婉榛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北極星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價金再審之訴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4,975元,應徵再審裁判費9,585元,再審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餘8,58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盧彥如

               法 官 吳青蓉

               法 官 王幸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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