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再易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26 日
- 法官盧彥如、吳青蓉、王幸華
- 法定代理人翁婉榛
- 上訴人建達旅行社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再易字第6號再 審 原告 建達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婉榛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北極星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價金再審之訴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4,975元,應徵再審裁判費9,585元,再審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餘8,58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 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盧彥如 法 官 吳青蓉 法 官 王幸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書記官 陳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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