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勞上字第1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22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上字第125號上 訴 人 揚昇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照珍 訴訟代理人 許典雅 林琦雯 侯志翔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饒懷聖 訴訟代理人 蔡玫真律師 被 上訴人 徐玉芸 謝淑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孫志堅律師 複 代理人 鍾孟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並指定於民國107年3月6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9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並就本裁定所附審理單具狀陳述,書狀於期日前十日自行交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許炎灶 法 官 周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書記官 劉文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