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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勞上字第5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李瑜娟邱景芬沈佳宜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上字第53號

上訴人
高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酩献
訴訟代理人
黃淑敏
訴訟代理人
蕭瑟芬
訴訟代理人
黃立心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姵君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楊雅筑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陳瑞斌律師
被上訴人
艾美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饒瑞祥
訴訟代理人
張寧洲律師
被上訴人
李維鋐
被上訴人
蔡建宏
被上訴人
王苡倫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調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瑜娟

               法 官 邱景芬

               法 官 沈佳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潘大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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