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勞上易字第23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上易字第23號
- 上訴人
- 新苗汽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忠義
- 訴訟代理人
- 林欣頤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許兆慶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陳志瑋律師
- 被上訴人
- 劉盛豪
- 被上訴人
- 葛志學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俊傑律師
- 複代理人
- 蔡菘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1月24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2樓協商室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勞 工 法 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上易字第2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1月24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2樓協商室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勞 工 法 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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