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勞上易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11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上易字第23號上 訴 人 新苗汽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忠義 訴訟代理人 林欣頤律師 許兆慶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陳志瑋律師 被 上訴人 劉盛豪 葛志學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俊傑律師 複代理人 蔡菘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1月24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2樓協商室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勞 工 法 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陳婷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書記官 郭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