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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勞聲字第36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翁昭蓉鍾素鳳賴惠慈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聲字第36號

聲請人
黃雪花
相對人
大東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105年度勞上字第108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最高法院43年台抗字第152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請求退休金等事件,因聲請人中風無法工作,領有中度身心障礙手冊,且已退休而無謀生能力,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等情,已據提出中度殘障手冊以為釋明(見本院卷第3頁)。又依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示,聲請人名下既無財產,於民國104年度僅有執行業務所得新臺幣7萬200元(見本院卷第6、7頁),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且經核其本案依聲請人之主張,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勞工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鍾素鳳

法 官 賴惠慈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洪秋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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