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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家上字第241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楊絮雲黃麟倫賴淑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上字第241號

上訴人
陳怡蕾
上訴人
視同上訴人 蕭如蘭
被上訴人
陳怡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陳湘渝之遺產編號17「本院分割分法」欄,關於「編號18」之記載,應更正為「編號17」。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此觀諸家事事件法第51條自明。

二、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黃麟倫

法 官 賴淑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秦慧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家上字第241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