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家上更㈡字第8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上更㈡字第8號
- 上訴人
- 闕山興
- 上訴人
- 闕山柳
- 上訴人
- 闕山毓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郭芳宜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追 加原 告 闕山忠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闕山鎰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闕山東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闕立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闕立祥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闕心怡
- 被上訴人
- 闕阿美
- 訴訟代理人
- 劉昌崙律師
林聖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應更正為「第二審訴訟費用(含追加之訴部分)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亦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