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建上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02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上字第23號上 訴 人 天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秀 訴訟代理人 李榮順 李鳴翶律師 複代理人 陳美娜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律師 複代理人 巫家佑律師 被上訴人 鉅錄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麗玲 訴訟代理人 歐翔宇律師 複代理人 吳麗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3月6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民庭大廈第十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詹文馨 法 官 柯雅惠 法 官 陳麗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書記官 秦湘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