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建上字第62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上字第62號
- 上訴人
- 即被上訴人
- 敬裕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永標
- 訴訟代理人
- 林玉芬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邵白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昭慶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上訴人
- 勝堡村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為訓
- 訴訟代理人
- 李仁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 年4 月10日上午9 時5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工程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