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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建上字第6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李瑜娟沈佳宜邱景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上字第62號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敬裕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標
訴訟代理人
林玉芬律師
複代理人
王邵白律師
複代理人
李昭慶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勝堡村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為訓
訴訟代理人
李仁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茲因兩造為行和解程序,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

民事第十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瑜娟

               法 官 沈佳宜

               法 官 邱景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泰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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