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6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建上字第83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湯美玉謝永昌李慈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上字第83號

上訴人
國祥冷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和貴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宗強即朋誠企業社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本院105年度建上字第83號第二審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並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陸仟貳佰肆拾陸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二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查兩造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本訴部分新臺幣(下同)202萬0,200元、反訴部分233萬4,940元,合計為435萬5,14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6萬6,24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及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訴訟代理人,並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第三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謝永昌

法 官 李慈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王敬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建上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