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抗字第1247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抗字第1247號
- 抗告人
- 魏高明
- 抗告人
-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
- 抗告人
- 運轉實業有限公司
- 兼上二人
- 法定代理人
- 魏陳秀芳
- 抗告人
- 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廖秀松
上列異議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7 月25日本院所為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第444 條第2 項規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原法院裁定命補正而未依限補正者,其抗告即為不合法,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本件異議人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 年度聲字第370 號裁定提起抗告,並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原法院於民國105 年4 月20日以裁定命其於5 日內補繳,此項裁定於105 年5 月10日、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異議人逾期未補繳,其抗告自不合法。本院以裁定駁回其抗告,核無違誤。異議人對該裁定聲明異議,顯屬無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