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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抗字第1247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陳麗芬周祖民許炎灶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抗字第1247號

抗告人
魏高明
抗告人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
抗告人
運轉實業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魏陳秀芳
抗告人
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

上列異議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7 月25日本院所為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第444 條第2 項規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原法院裁定命補正而未依限補正者,其抗告即為不合法,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本件異議人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 年度聲字第370 號裁定提起抗告,並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原法院於民國105 年4 月20日以裁定命其於5 日內補繳,此項裁定於105 年5 月10日、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異議人逾期未補繳,其抗告自不合法。本院以裁定駁回其抗告,核無違誤。異議人對該裁定聲明異議,顯屬無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許炎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靜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抗字第1247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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