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7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抗字第1299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李瑜娟陶亞琴邱景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抗字第1299號

抗告人
林秀卿

      許榮棋

      莊榮兆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312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或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惟抗告人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依書狀上之記載可認其明知抗告要件有欠缺者,法院得不命其補正,即逕予駁回;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第444條第1項、第2項及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抗告人不服民國105年6月6日原法院所為105年度聲字第1312號裁定,於105年6 月24日提出抗告狀(本院卷第3頁至第5 頁),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經原法院於105年7月6日裁定命渠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5年7月11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可稽(本院卷第12頁、第13頁)。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則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影本為憑(本院卷第18頁、第20頁、第21頁)。又抗告人雖併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105年度聲字第766號裁定駁回聲請,此裁定並於105年8月16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於該事件卷內可稽(本院聲字第766 號卷第10頁至第12頁)。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之書狀內復已載明聲請訴訟救助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之文義(本院聲字第766號卷第3頁、第4 頁),堪認抗告人就其抗告尚欠繳裁判費之要件,顯然已為明知,依前揭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法院得不定期間命其補正。茲因抗告人於本院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裁定合法送達後,已逾相當期間,迄仍未補正抗告費,其抗告顯非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瑜娟

法 官 陶亞琴

法 官 邱景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強梅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抗字第1299號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