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抗字第1780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抗字第1780號
- 抗告人
- 鑽寶電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包秀峰
- 代理人
- 粘舜權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吉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GENESIS
ELECTRO-MECHANICAL INC.)間假扣押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
民國105年9月30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事聲字第369號所為
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執行法院如發見債權人查報之財產確非債務人所有者,應命債權人另行查報,於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始發見者,應由執行法院撤銷其處分,強制執行法第17條定有明文。而債權人查報之財產是否確屬債務人之財產,執行機關僅能就財產上之外觀認定,倘債權人無法提出證據,使執行法院得由外觀上認定債權人所查報之財產屬於債務人所有時,執行法院即應依職權撤銷執行之處分,無待第三人提起異議之訴以資救濟。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執原法院103年度司裁全字第92號假扣押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查封相對人吉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GENESIS ELECTRO-MECHANICAL INC.下稱汶萊吉諾公司)對第三人玉山商業銀行土城分行之存款債權,經原法院於103年1月27日對第三人玉山銀行土城分行核發新北院清103司執全土字第68號執行命令,扣押存款新臺幣10,225,688元及外幣存款美金87,605.86元(見原法院司執全卷10、16、32頁)。第三人吉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吉諾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具狀聲明異議,表示其與相對人汶萊吉諾公司係分屬不同國籍,不同法人格之公司,其存款無端遭扣押,侵害其權益甚鉅,聲請撤銷執行命令等語,並提出汶萊吉諾公司代理商證明、臺灣吉諾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國貿局網站登錄之廠商基本資料為證(見原法院司執全卷36-51頁)。
三、查本件執行名義之假扣押裁定前經相對人汶萊吉諾公司提出異議,抗告人代理人粘舜權律師於103年12月26日在本院103年度抗更㈠字第64號調查時陳明:抗告人係對相對人汶萊吉諾公司聲請假扣押裁定,並未對第三人臺灣吉諾公司聲請假扣押裁定等語(見該卷20頁背面)。復經原法院函請第三人玉山銀行土城分行提出相對人汶萊吉諾公司開戶資料(按應為請該銀行提出原法院核發執行命令所扣押存款帳戶之開戶資料),依玉山銀行存匯中心函復資料所示,該存戶戶名係:吉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國別:中華民國,即臺灣吉諾公司(見原法院司執全卷102-103頁)。復據相對人汶萊吉諾公司代理人周樹禮於105年7月26日在原法院調查時陳稱:本件債務人(即相對人汶萊吉諾公司)與臺灣吉諾公司非同一公司,執行銀行存款為臺灣吉諾公司之存款而非債務人(即相對人汶萊吉諾公司)之存款等語(見原法院司執全卷110頁)。本院復依抗告人聲請再函玉山銀行存匯中心,查明該銀行依原法院103年1月27日執行命令,扣押債務人汶萊吉諾公司存款新臺幣10,225,688元及外幣存款美金87,605.86元時,該帳戶之戶名、英文名稱及公司地址等,經玉山銀行存匯中心105年12月13日檢附同前資料,即該存戶戶名係:吉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國別:中華民國,即臺灣吉諾公司;另提出資料顯示,臺灣吉諾公司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7樓之1,英文名稱為GENESIS TECH ELECTRONICS INC.,與抗告人聲請假扣押裁定之債務人GENESIS ELECTRO-MECHANICAL INC.(即汶萊吉諾公司)不同。原法院前依抗告人查報,於103年1月27日核發執行命令所扣押存款之存戶為第三人臺灣吉諾公司,並非本件相對人汶萊吉諾公司。本件執行命令扣押之存款,既非執行債務人汶萊吉諾公司之財產,自不得為執行標的。原法院司法事務官裁定駁回抗告人就臺灣吉諾公司上開存款債權之假扣押查封聲請及撤銷就該存款核發扣押命令之執行處分,暨原法院裁定駁回抗告人之異議,經核並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