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8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抗字第1889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黃莉雲傅中樂陳容正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抗字第1889號

抗告人
黃鎮華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間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本院105年度抗字第188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經抗告人簽名或蓋章之民國一0六年二月十三日民事更正救濟狀(請求貴院再抗告誤寫漏未判決地號瑕疵裁判請求廢棄更正事)、一0六年二月十三日民事更正救濟狀(請求更正漏未判決瑕疵判決事)原本,及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當事人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將書狀傳送於法院,效力與提出書狀同,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為民事訴訟法第117條、116條第3 項所明定。而傳送之文書未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記載,除受方承認或送方依其他方式補正外,不生文書提出之效力;前項情形,受方應即通知送方於期限內補正,但無法通知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文書傳真及電子傳送作業辦法第9 條有明文規定。又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 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抗告人於民國106年2月13日以電子郵件傳送民事更正救濟狀(請求貴院再抗告誤寫漏未判決地號瑕疵裁判請求廢棄更正事)、民事更正救濟狀(請求更正漏未判決瑕疵判決事),表示不服本院裁定,而由其另於同年月14日以電子郵件向最高法院傳送相同內容之民事更正救濟狀(請求貴院再抗告誤寫漏未判決地號瑕疵裁判請求廢棄更正事),可知其應係對本院106 年2月8日裁定提起抗告之意,惟上開書狀未據抗告人簽名或蓋章,於法未合。又本件抗告,應徵收裁判費1 千元,然抗告人迄今未據繳納,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 日內補正經抗告人簽名或蓋章之上開書狀原本,並補繳第三審裁判費1 千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莉雲

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陳容正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莊昭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抗字第1889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