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抗字第1982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抗字第1982號
- 抗告人
- 泰宇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曉予
上列抗告人因除權判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9 月5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 年度除字第112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
理由
一、抗告人於原法院聲請及抗告意旨略以:伊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票據(下稱系爭支票),前經原法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674 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下稱系爭公示催告裁定),伊業於民國105 年5 月21日將系爭公示催告裁定登載於全國發行之更生日報,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依法即得聲請判決宣告系爭支票無效;原裁定以更生日報僅為地區性發行而非全國發行之新聞紙為由,駁回伊除權判決之聲請,顯有違誤,爰抗告聲明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前項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期或期間,由法院定之;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法院就除權判決之聲請為裁判前,得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亦為民事訴訟法第542 條、第546 條所明定。
三、經查:系爭公示催告裁定附記欄註明須將裁定全文登載於全國版之新聞紙,有該裁定附卷可憑(原法院除字卷第4 頁正反面);而抗告人業於105 年5 月21日將系爭公示催告裁定全文登載於更生日報,亦有報紙可稽(置卷外)。又查,更生日報之發行區域、派送地區、訂戶分布範圍,均為全國各地區,包括臺灣本島、澎湖、金門、馬祖,各地區版面統一;法院公示催告編排、印刷之版面均為全國版;零售點分布於統一超商(7-11)、全家便利商店、車站、大型及普通超商;且該報社於臺北市、臺東市分設管理處,於基隆、臺中、豐原等縣市駐有特派記者,並自85年起於網路上發行電子報(網址為WWW .ksnews .com .tw)等節,有更生日報社股份有限公司105 年12月23日社總企字第105255號函在卷可證(本院卷第6 頁),堪認更生日報確屬全國性新聞紙,系爭公示催告裁定亦係登載於全國性版面無訛。從而,原裁定以抗告人登載系爭公示催告之更生日報並非全國性新聞紙為由,認其公示催告程序不合法,而裁定駁回抗告人除權判決之聲請,尚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為廢棄,為有理由,爰廢棄原裁定,發回原法院另為適當之處理。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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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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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倉營造股│第一商業銀│105年4月30日│214,745元 │HA0000000 │
│份有限公司│行光復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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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陶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