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抗字第2010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抗字第2010號
- 異議人
- 駿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啟烈
異議人因與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處等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
件,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2月27日本院105 年度抗字第2010號裁
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486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前項異議,準用對於法院同種裁定抗告之規定,此觀同法第486 條第3 項、第484 條第2 項規定自明。次按訴訟能力為訴訟成立要件之一,無論訴訟進行至如何之程度,法院均應依職權調查之,故當事人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且經法院命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之。抗告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第1 項準用第444 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異議人不服本院於105 年12月27日所為105 年度抗字第2010號裁定,提起異議,惟未據異議人於異議狀列正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址及蓋用公司章,經審判長於106 年2 月8 日以裁定限異議人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6年2 月10日送達異議人公司,有送達證書可憑(見本院卷第76頁)。異議人迄未依上開裁定補正,其異議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