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抗字第2153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抗字第2153號
- 抗告人
- 光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樹
- 代理人
- 鄭敦宇律師
- 相對人
- 悅悅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蜜絲
- 代理人
- 劉緒倫律師
呂偉誠律師
葉慶元律師
鄭雅玲律師
易欣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由邱蜜絲為相對人悅悅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相對人悅悅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於民國(下同)106年4月19日變更為邱蜜絲,此有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按。依前揭說明,邱蜜絲為悅悅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其於106年9月7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