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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抗字第2153號

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陳雅玲王漢章吳燁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抗字第2153號

抗告人
光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樹
代理人
鄭敦宇律師
相對人
悅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蜜絲
代理人
劉緒倫律師

      呂偉誠律師

      葉慶元律師

      鄭雅玲律師

      易欣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由邱蜜絲為相對人悅悅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相對人悅悅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於民國(下同)106年4月19日變更為邱蜜絲,此有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按。依前揭說明,邱蜜絲為悅悅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其於106年9月7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雅玲

法 官 王漢章

法 官 吳燁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鄧瑄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抗字第2153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