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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105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陳麗芬周祖民黃欣怡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105號

聲請人
張台鳳

      張泉鳳

      張穗鳳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政治作戰局聲請迴避事件,對於民國105年12月29日本院所為裁定 ,聲請補充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係以其對本院103年度重上字第773號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審判長法官即許紋華庭長所為訴訟指揮及證據調查之處分,行使異議權,審判長法官許紋華未休庭評議後再續行訴訟程序,亦不勘驗錄音帶,即有預設立場為由,聲請法官迴避 ,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9日裁定駁回其聲請(下稱原裁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審判長法官許紋華當庭遭追加為被告而成為當事人,原裁定漏未就審判長法官許紋華應自行簽報院長部分而為裁判,故聲請補充裁定等語。

三、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駁回補充判決之聲請,以裁定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5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又所謂裁判有脫漏,係指法院應於主文表示裁判結果之事項,實際上未為裁判之表示而言,至於非應表示於裁判主文之事項,則不與焉(最高法院77年台抗第96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聲請人係以審判長法官許紋華未休庭評議後再續行訴訟程序,亦不勘驗錄音帶,即有預設立場為由,聲請法官迴避(詳見系爭事件105年12月14日言詞辯論筆錄第6頁所載), 並未以審判長法官許紋華已遭追加為被告,應自行迴避而未迴避為由,聲請法官迴避,而原裁定已就聲請人之請求加以論斷,並無請求裁定事項漏未裁定情事,依前開說明,聲請人據此聲請補充裁定,顯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黃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蕭麗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105號於民國 106 年 04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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