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105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105號
- 聲請人
- 張台鳳
張泉鳳
張穗鳳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政治作戰局聲請迴避事件,對於民國105年12月29日本院所為裁定 ,聲請補充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係以其對本院103年度重上字第773號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審判長法官即許紋華庭長所為訴訟指揮及證據調查之處分,行使異議權,審判長法官許紋華未休庭評議後再續行訴訟程序,亦不勘驗錄音帶,即有預設立場為由,聲請法官迴避 ,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9日裁定駁回其聲請(下稱原裁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審判長法官許紋華當庭遭追加為被告而成為當事人,原裁定漏未就審判長法官許紋華應自行簽報院長部分而為裁判,故聲請補充裁定等語。
三、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駁回補充判決之聲請,以裁定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5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又所謂裁判有脫漏,係指法院應於主文表示裁判結果之事項,實際上未為裁判之表示而言,至於非應表示於裁判主文之事項,則不與焉(最高法院77年台抗第96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聲請人係以審判長法官許紋華未休庭評議後再續行訴訟程序,亦不勘驗錄音帶,即有預設立場為由,聲請法官迴避(詳見系爭事件105年12月14日言詞辯論筆錄第6頁所載), 並未以審判長法官許紋華已遭追加為被告,應自行迴避而未迴避為由,聲請法官迴避,而原裁定已就聲請人之請求加以論斷,並無請求裁定事項漏未裁定情事,依前開說明,聲請人據此聲請補充裁定,顯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