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2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2號
- 聲請人
- 詮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秀蘭
- 聲請人
- 楊美慧
- 聲請人
- 郭進源
- 聲請人
- 王思銘
- 聲請人
- 陳詩婉
- 聲請人
- 黃富
- 相對人
- 楹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于耿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1 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楹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楹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