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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3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蘇芹英陳秀貞徐福晋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3號

聲請人
李坤鎔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瑞發間訴訟救助事件,提起抗告(即本院104年度抗字第2427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法院准予救助者,關於無資力之請求救助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救字第223號裁定提起抗告,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然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其聲請自屬不應准許。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裁定如主文。 。

民事第十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陳秀貞

法 官 徐福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金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3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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