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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18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盧彥如吳青蓉王幸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18號

聲請人
建達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婉榛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北極星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價金強制執行事件,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固有明文。惟其再審之訴經裁判駁回確定時,法院即不得再裁定停止執行(最高法院72年度台聲字第176 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450號民事確定判決(下稱系爭確定判決),聲請對伊為強制執行(案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字第8942號),惟伊已於民國105年1月12日就系爭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案列本院105年度再易字第6號),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聲請就上開強制執行暫予停止云云。然查,上開再審之訴業經本院於105年3月25日以再審之訴顯無理由判決駁回在案,且該再審之訴訴訟標的金額未逾新臺幣150萬元而不得上訴第三審,於本院判決後即告確定,此經本院調閱前開再審之訴卷宗查明無訛,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提起再審之訴,既經本院判決駁回,則其聲請停止強制執行,自屬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盧彥如

法 官 吳青蓉

法 官 王幸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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