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726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726號
- 聲請人
- 陳政偉
上列聲請人因與朱興龍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90號事件提起上訴(本院105年度重上字第563號),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朱興龍對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5年度重上字第563號),經原審判決伊應給付相對人新臺幣(下同)1,559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 伊不服提起上訴,應繳納二審裁判費用。 惟伊每月僅領取薪資2萬6,500元,僅可勉強維持基本生活, 無資力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等語為由,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下稱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下稱財產查詢清單)以為釋明。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訴訟救助制度之設置,旨在對於無資力者提供必要之扶助,以使受到法律之保護,是其准駁不宜以單一標準為據,除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需要外,亦應斟酌當事人訴訟之性質,應繳納訴訟費用之多寡,以為判斷。查:聲請人因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90號判決全部不服提起上訴, 經該法院裁定應補繳二審裁判費22萬3,788元(本院105年度重上字第563號卷第8頁)。 又依聲請人提出之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查詢清單顯示(見本院卷第4、5頁),其於民國104年度薪資、獎金及利息所得總額為35萬5,600元,則聲請人若以上開所得總額繳納本件第二審裁判費後僅餘13萬1,812元(355600-223788=131812),因居住於台北市內,每月僅餘1萬984元(131812÷12=10984,元以下四捨五入), 尚低於台北市政府公告105年度公告低收入戶每人每月不超過1萬5,162元之審查標準,(本院卷第14頁)。因認聲請人有無法支應基本生活需要之情。且聲請人提起上訴,亦非顯然不適法而無勝訴之望。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