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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822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822號
- 聲請人
- 台灣磊哥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黃玉如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鄭科元間清償借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決(104年度重訴字第138 號),提起上訴(本院105年度重上字第653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最高法院18年抗字第260號判例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聲請人黃玉如(下逕稱黃玉如)目前生活困難,雖尚在工作,然部分薪資所得業經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餘額支應房屋租金及個人、子女生活費用猶有不足,實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至於聲請人台灣磊哥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下逕稱台灣磊哥公司)名下不動產業經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拍定,銀行帳戶已無存款現金,僅餘少數婦嬰用品存貨,其價值亦無足繳納訴訟費用;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業據提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執行命令、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收執聯、股票市值資料、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函、房屋租賃契約書、提存通知書、網頁資料、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等件(均影本)以為釋明(本院卷第3頁至第5頁、第25頁至第27頁、第37頁至第56頁)。且查:
㈠茲以上開書證,併參酌台灣磊哥公司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本院卷第8 頁至第10頁、第30頁、第31頁)顯示:台灣磊哥公司名下確無財產,且僅有數百元利息所得(本院卷第30頁、第31頁)。參以台灣磊哥公司自103 年以後即未再申報營業稅乙節,有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5 年10月14日財北國稅○○營業一字第1050958640號函及附件在卷可憑(本院卷第63頁、第64 頁);其於各銀行金融帳戶迄102年、103 年間或經執行扣押解款,或僅餘數百元或千餘元之數乙節,則有台灣磊哥公司設於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分行及○○分行、玉山商業銀行○○分行、渣打銀行○○分行、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永豐商業銀行○○分行、華南商業銀行○○分行金融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為憑(本院卷第50頁至第56頁);各該金融帳戶迄今亦未再有任何交易往來乙節,亦據各銀行查覆在卷(本院卷第61頁、第62頁、第99頁至第103 頁)。又聲請人自行陳報台灣磊哥公司所餘少數婦嬰用品如痱子粉、紙尿布、尿褲、奶嘴、奶瓶、兒童膠水筆、母乳袋、防蚊圈環等存貨(本院卷第35頁),核其中部分商品具有時效性,且數量無多、變現不易。台灣磊哥公司名下不動產復於104年9月間經債權人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拍定,得款1300萬6000元經分配後,尚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且不足額高達1200餘萬元等情,更經本院調取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字第6235 號執行卷證查明。承上各節,堪認台灣磊哥公司主張:伊公司已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等語,並非無據。
㈡又卷附黃玉如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本院卷第8頁至第10頁)雖記載黃玉如名下有汽車乙部,及○○、○○、○○、○○○及○○○○○○等股票之財產,並有薪資所得之情(本院卷第8頁至第10頁)。然查上開車輛乃2008年份中古汽車(本院卷第9頁),經折舊後已無甚價值。上開○○○、○○○○○○股票面額各僅300元及2000元之數(本院卷第9頁);其餘○○、○○、○○等股票,依聲請人提出凱基證券松山分公司出具之股票市值資料顯示其市值亦未達百元(本院卷第39頁)。又黃玉如因積欠澳盛(台灣)商業銀行、玉山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臺灣銀行計約160餘萬元債務,致其薪津債權3分之1範圍已依法院執行命令移轉予各債權銀行乙節,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3月29日士院勤105司執強字第14221號執行命令影本足稽(本院卷第4頁、第5頁)。參以黃玉如尚有未成年之子亟待扶養,且需支付房屋租金及個人生活開支以維持生活等情,業據提出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收執聯及房屋租賃契約影本為憑(本院卷第37頁、第41頁)。黃玉如所有信託登記為訴外人李文健名義之不動產,已於104年4月間經拍定,得款1780萬元經分配後,仍未能清償全部債務,其不足額高達1100餘萬元等情,則據本院調取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字第60421號執行卷證查核無誤。上情益見黃玉如主張:伊多數財產業經強制執行,雖尚餘有少許資產及部分薪資收入,惟取給於伊個人及子女生活所需後,已無資力再支付上訴訴訟費用等語,尚非子虛。
三、綜上各節,堪認聲請人主張:伊等均無資力繳納上訴訴訟費用等語,已有所釋明。至其本案上訴有無理由,尚待調查審理,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