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8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23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861號聲 請 人 翰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華 訴訟代理人 劉秋絹律師 丁偉揚律師 王奐淳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源智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5年度重上字第20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五年度重上字第二○號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一○五年八月十二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 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其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3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5年8月12日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並無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保密之事由,且當日證人於法庭證述內容為釐清本件請求事實之關鍵,並影響聲請人後續訴訟攻防策略,有其重要性,為免日後引用證人證述失其原意,而聲請交付當日法庭錄音光碟等語。經核所為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滕允潔 法 官 邱景芬 法 官 黃麟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李妍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