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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867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翁昭蓉劉又菁鍾素鳳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867號

聲請人
歐書銘(原名李文皓)
相對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鈺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事件(本院105年度再易字第97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對於外國人准予訴訟救助,以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人在其國得受訴訟救助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下同)105年7月13日105年度上易字第214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105年度再易字第97號),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基金會)新竹分會(下稱新竹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據其提出民事聲請再審狀、法扶基金會專用委任狀、新竹分會之審查表、法律扶助案件附條件結果通報單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3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資釋明(見本院卷第3至11頁),堪認聲請人為經法扶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且聲請人提起本件再審之訴,並非顯無勝訴之望,核其訴訟救助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劉又菁

法 官 鍾素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常淑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867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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