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975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975號
- 聲請人
- 久大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文清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
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補正提出「久大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當事人,並由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及公司蓋章之聲請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二、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第116條第1項、第1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不服原法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聲請本件訴訟救助,然聲請狀僅由法定代理人彭文清具名提出,未於當事人欄記載聲請人公司名稱,且未蓋公司章,揆諸前揭法條規定,程式要件即有欠缺,惟此要件之欠缺,非不得補正,爰依前揭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提出合於要件之聲請狀,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