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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再字第108號

當選無效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陳靜芬林玉珮魏于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再字第108號

聲請人
楊天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央選舉委員會等間當選無效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本院105年度聲再字第93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裁定已經確定,而有第496條第1項或第497條之情形者,得準用本編之規定,聲請再審,民事訴訟法第507條定有明文。準此,聲請再審係對於確定裁定聲明不服之方法,故聲請再審,應以確定之裁定為其對象。

二、經查,本院105年度聲再字第93號當選無效聲請再審事件於民國105年10月6日所為裁定,業經聲請人於105年10月26日提起抗告,尚未確定,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可稽(見本院卷第13頁),聲請人聲請再審,依前開說明,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靜芬

法 官 林玉珮

法 官 魏于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韋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再字第108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當選無效聲請再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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