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再字第108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再字第108號
- 聲請人
- 楊天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央選舉委員會等間當選無效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本院105年度聲再字第93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裁定已經確定,而有第496條第1項或第497條之情形者,得準用本編之規定,聲請再審,民事訴訟法第507條定有明文。準此,聲請再審係對於確定裁定聲明不服之方法,故聲請再審,應以確定之裁定為其對象。
二、經查,本院105年度聲再字第93號當選無效聲請再審事件於民國105年10月6日所為裁定,業經聲請人於105年10月26日提起抗告,尚未確定,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可稽(見本院卷第13頁),聲請人聲請再審,依前開說明,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