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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再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聲請再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07 日
  • 法官
    黃莉雲陳容正吳素勤

  • 原告
    古重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再字第5號聲 請 人 古重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彭源雄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420號確定 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裁定已經確定,而有第496條第1項或第497條之情形者, 得準用再審程序之規定,聲請再審,民事訴訟法第507條定 有明文。又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 準用同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必須表明再審理由。所謂 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最高法院64年台聲字第76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之再審事由,無非係以:伊於收受原確定判決及裁定後,忽於書籍內尋獲「歐亞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資產評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歐亞估價公司)之名片,前往該公司瞭解,發現得經由該公司專業估價及評估,可釐清系爭房屋完成日期、建築材料、面積,及於過戶予相對人後,伊仍繼續增設的設備與增建。又系爭52號房屋,係伊於民國85年11月22日興建無償過戶予相對人,但因營業需要經知會地主,歷年來伊於其上陸續增建擴充軟、硬體設施,相對人應再補償伊所支出之增建費用,系爭公證書就增建部分於租期屆滿時應否一併返還,相對人應補償其增建費用等情,疏未記載,今發現得請求歐亞不動產及資產專家評估與評價,釐出新證據,爰聲請再審等語。惟查,原確定裁定駁回聲請人追加民法第179條、第213條規定,請求相對人給付新台幣(下同)361萬3,068元之訴之理由為:(一)相對人不同意聲請人為訴之追加;(二)追加之訴無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 款至第6款之情形(見本院104年度再易字第140號卷第15至 16頁)。聲請人主張原確定裁定之再審事由,核其內容,均係就本院104年上易字第420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所為之指摘(對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部分,另以判決駁回之),對於原確定裁定有何再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俱未表明,依首揭說明,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莉雲 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吳素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魏汝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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