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122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122號
聲請人即
- 被上訴人
- 泛亞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馬天明
- 代理人
- 蔡侑芳律師
- 代理人
- 相對人即
- 上訴人
- 英屬蓋曼群島商艾科思達亞洲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EchoStar Asia Multimedia Limited)
- 法定代理人
- 辛 瑪(R. Scott Zimmer)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授權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上訴人英屬蓋曼群島商艾科思達亞洲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應更正為「上訴人英屬蓋曼群島商艾科思達亞洲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