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2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21 日
- 法官陳靜芬、林玉珮、魏于傑
- 法定代理人陳惠嬌、曾國哲
- 上訴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許雯婷、黃佳勳
- 被上訴人佑福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265號聲 請 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 法定代理人 陳惠嬌 代 理 人 許雯婷 上 訴 人 黃佳勳 訴訟代理人 黃世芳律師 陳耀南律師 李家豪律師 被上訴人 佑福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哲 訴訟代理人 王炳人律師 曾煥基 上列聲請人就上訴人黃佳勳與被上訴人佑福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閱覽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聲請人閱覽、抄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391號、本院105年度重上字第265號卷內文書。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辦理第三人陳建榮於民國101 年間承攬「黃佳勳等4戶店鋪住宅新建工程」涉嫌逃漏營業 稅案,需抄錄、影印本院105年度重上字第265號案件(下稱系爭案件)全部卷證,爰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本院核閱系爭案件卷宗後,該案確為「黃佳勳等4戶店鋪 住宅新建工程」之爭議,而聲請人為稅務主管機關,負責營業稅稽徵作業及營業稅違章檢舉案件查緝等業務,堪認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故聲請人聲請閱覽系爭案件全部卷證,核與前開法條規定相符,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靜芬 法 官 林玉珮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陳韋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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