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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3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陳麗芬周祖民黃珮禎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3號

上訴人
昆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世坤
訴訟代理人
陳錦隆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維鈞律師
訴訟代理人
蘇玉泉
被上訴人
速位互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村禾
訴訟代理人
林大然

      鍾凱勳律師

      陳士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7月1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十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黃珮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呂 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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