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3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3號
- 上訴人
- 昆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卓世坤
- 訴訟代理人
- 陳錦隆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維鈞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蘇玉泉
- 被上訴人
- 速位互動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薛村禾
- 訴訟代理人
- 林大然
鍾凱勳律師
陳士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7月1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十四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3號
鍾凱勳律師
陳士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7月1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十四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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