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16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3號上 訴 人 昆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世坤 訴訟代理人 陳錦隆律師 陳維鈞律師 蘇玉泉 被上訴人 速位互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村禾 訴訟代理人 林大然 鍾凱勳律師 陳士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7月1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黃珮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呂 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