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330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330號
- 上訴人
- 景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正元
- 訴訟代理人
- 顏瑞成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子陽律師
- 被上訴人
- 銘富工業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兼法定代理 紀博濱
- 被上訴人
- 人
- 訴訟代理人
- 許桂挺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捷琳律師
- 被上訴人
- 紀進淮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11月1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